简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仍未竣工或者早已完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移往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缴纳价款的合约。在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开发商不得私自变更房屋设计。那么,如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之后,开发商予以买受人表示同意私自变更房屋设计,买受人否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绝开发商退房并赔偿损失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王女士出售商品房的时候与开发商签定了一份购房合约。
根据该合约誓约,王女士所购的房屋内,两间卧室皆有一个落地窗。而在交房时,王女士却找到原设计中的两个落地窗,一个被关上,一个则被改为了防火门。
王女士指出开发商没经过她的表示同意、违背当初所签定的合约誓约,私自更改房屋设计,造成用于时房屋的通风、通风皆受到影响,故拒绝退房并赔偿损失。开发商以其逆更改房屋设计已取得涉及部门批准后为理由,拒绝接受王女士的退房拒绝。
双方协商到底,不得已闹得上法院。【法院裁决】 经过审理,法院反对王女士的诉讼拒绝,裁决开发商退房并赔偿金王女士的损失。【小编评析】 在上述案情中,开发商在未经过王女士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合约誓约私自改动房屋设计,同时也违背了涉及法律规定。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按照批准后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私自更改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后的规划更改、设计单位表示同意的设计变更造成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经常出现合约当事人誓约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用于功能情形的,开发商应该在更改奠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开发商并未在规定时限内通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分担违约责任。
而从上述的案情陈述中我们由此可知,该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之后,并未与买受人协商即私自改动房屋设计,虽然经规划部门批准后,但没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中的规定,在更改奠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王女士),违背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所以在上述案件中,开发商相当严重违背上述规定,其不道德已包含债权人,王女士有权拒绝退房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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